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123號聲請人麥克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