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即97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卓立婷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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