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慶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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