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黃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同年4月23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庭羽附表:支票110年度除字第48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允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110年4月30日164,6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