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 李文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標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亦請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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