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1029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聰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即民國101年5月7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是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附表:受刑人陳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19日││││101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229號│速偵字第959號│偵字第105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交簡字│101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第251號│329號│587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16日│101年6月4日│101年7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沙交簡字│101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交易字第││判決││第251號│329號│587號││├────┼────────┼────────┼────────┤││判決│101年5月7日│101年6月25日│101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309號(│執更字第3309號(│聲字第10291號│││編號1至編號2定│編號1至編號2定││││應執行1年3月)│應執行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