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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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告 林秋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