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 夏雅玲
4樓上列原告因停車費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府訴字第10109131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原告應補正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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