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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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莫智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①陸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②壹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③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十②十八點七五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莫智貞於民國100年6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3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62元及費用755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莫智貞於民國97年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3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40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