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銘源被告戊○○被告乙○○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被告壬○○被告辛○○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美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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