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85號上訴人即甲○○告訴人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13日向本院遞出聲明上訴狀(詳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第6、14頁),此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是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其程序應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上訴,惟上訴人誤向本院遞出聲明上訴狀,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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