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郭 呂偉菁 即呂偉菁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 律師被告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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