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3號原告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顏鳳君 律師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就原告減縮後之聲明具狀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