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邱美蘭 債務人 藍慶文 債務人 藍鈺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藍瑞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