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陳錦良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 被告 林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羅仕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