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74號聲明人己○○
丙○○丁○○庚○○乙○○兼上五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甲○○除己○○、丙○○、丁○○、庚○○、乙○○及 陳慧珍 外,是否有其他子女,並提出其他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繼承人(即陳慧珍及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