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債權人 賴建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ORMONANASTACIAJEROSALEM安娜塔、SUMUGATANGELICACASTRO恩吉卡、CALANOGJENNIEPEDECHON珍妮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PORMONANASTACIAJEROSALEM安娜塔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ORMONANASTACIAJEROSALEM安娜塔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6年5月20日出境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及入出國日期紀錄各一份附卷可資查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PORMONANASTACIAJEROSALEM安娜塔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