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3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潘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國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