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355號債權人環球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皇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華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陳皇錕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292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水費、電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水費及電費收據影本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