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杜政道 債務人 杜一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杜政道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杜一
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9萬6,20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杜政道於102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萬9,41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杜一茂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412│杜一茂、杜│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元│政道│2月01日起│7月09日止│││││├──────┼──────┼──────┤││││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7月10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412│杜一茂、杜│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政道│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