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債務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收入、支出及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其每月支出以不逾內政部公布臺南市102年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244元為適宜)。
三、聲請人自陳會首捲款逃逸,致貸款化為烏有等語,請聲請人陳報會首之姓名、性別、原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年齡等資料(若出生年月日不詳,亦請陳報其大約年齡)。並說明聲請人所損失之會費為多少?是否曾向會首求償或提起訴訟行為?若該筆會費尚未求償,則該會首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為何未將該會首列入債務人清冊?
四、聲請人目前有無其他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聲請人於協商時自陳從事工地打零工,每月收入12,000元等語,則為何聲請狀上之聲請前2年內收入欄未有列計該筆收入(僅記載補助費用8,200元)?故聲請人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除每月補助金8,200元外,是否另有工作收入或其他政府補助。
六、聲請人配偶 曾明德 目前有無其他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七、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於95年間曾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1筆投資型保單,保額199萬元,另在美商安泰人壽為自己或子女或親友投保保險,年繳保費約3萬餘元,由聲請人以信用卡支付。請說明上開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各為何人?保險性質及保額為何?目前是否仍為有效保險契約?若保單尚在,請將上開保單之主要部分影印
1份,送院參辦。
八、此外,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九、承上,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須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註:目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回函稱聲請人壽險解約金約1,085元、醫療險約665元,其餘保單仍待查。)
十、聲請人請說明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人壽保險費每月535元,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
十一、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十二、請將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十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法院始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故聲請人償債來源若僅有身障補助金8,200元,且無其他固定收入,自須另覓得具經濟能力之人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請聲請人陳報其人選。
十四、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說明:本院已收到臺端於聲請更生時所提之「債權人清
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惟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除上開已提出之報表外,尚須參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該報告會記載當事人之保證債務,為「債權人清冊」所無,故不可欠缺。
請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該「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文到30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提,即駁回聲請。該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內容均不同,切勿將2種報表混為一談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聲請人之申請費用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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