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236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又按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1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稽。惟上訴人係於97年2月
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亦有本院收狀方戳在卷足憑,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