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4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易字第657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4號),經本院於96年6月20日以96年度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並於96年7月9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6年2月8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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