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49號聲請人 林傳儀 代理人 嚴家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股票│1│84│├──┼───────────────┼────────┼──┼──┼──┤│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股票│1│58│├──┼───────────────┼────────┼──┼──┼──┤│0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股票│1│53│├──┼───────────────┼────────┼──┼──┼──┤│0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股票│1│56│├──┼───────────────┼────────┼──┼──┼──┤│0005│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股票│1│51│├──┼───────────────┼────────┼──┼──┼──┤│0006│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股票│1│51│├──┼───────────────┼────────┼──┼──┼──┤│0007│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股票│1│63│├──┼───────────────┼────────┼──┼──┼──┤│0008│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股票│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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