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6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阮枝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97年8月25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阮校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枝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誤繕,致有如
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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