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千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千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千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