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吳漢仁 被告 郭新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