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
5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本案羈押無法提供家中經濟來源,致妻子與3名幼子生活陷入困頓,幼子甚患有唐氏症,急需醫療費用,為此聲請使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維持家庭生計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於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為由聲請執行該有期徒刑,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因另執行該案而已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此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查,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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