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柒元、第二期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柒元、第三期新臺幣玖仟伍百壹拾壹元,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