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邱國和 訴訟代理人 張玉招 被告 邱國勝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