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黛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田黛梅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未注意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貿然將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自路邊停車格駛出跨越至第2車道;適 蔡耀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其機車撞擊田黛梅小客車,蔡耀仁人車倒地,受有右肩及右髖部挫傷、左手及雙膝擦傷,因認田黛梅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蔡耀仁提告田黛梅,公訴意旨認田黛梅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蔡耀仁已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