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柏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文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柏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柏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張柏文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