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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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雪雲
高巧宜
一、債務人高雪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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