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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