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7月.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