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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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邱奕霖 相對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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