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0號聲請人薈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富山 相對人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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