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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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詩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琬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