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錦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0472元│月01日起│││││├──────┼──────┼───────┤│││自起息日9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0月26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17810元│月0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緣債務人高錦芳於92年11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08,28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