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原告 樓海渼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舜銘
林宇光 林仕琅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3人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