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徐正男 被上訴人 游三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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