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蔡明珠 被告 陳彥禎
郭祖寧
陳柏安 陳弘翔
吳有明 蘇子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彥禎、郭祖寧、陳柏安、陳弘翔、吳有明、蘇子涵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文欽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