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陳靜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裕生 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陳麗芬

法官游悦晨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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