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顏世雍 被告 陳品妘 (原名 陳慧慈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