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詹桂美 代理人 余成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昭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1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擔保物提供人(即義務人)提供本抵押物之其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每萬元每日20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昭信,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劉昭信於107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簽發票號WG0000000、發票日107年1月23日、面額新臺幣5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為證。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1月22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13年3月11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500,000元乙事,惟抗辯系爭不動產當時無第三人設定,借款時亦無告知設定100萬元抵押權之相關文書,本件不動產市價約150萬元,聲請人當下設定過高導致不得於銀行貸款還款於理不合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北屯168-33383.0010000分之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258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6層:18.93陽台:1.75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2共同使用部分:北屯段10439建號,面積:957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北屯段10440建號,面積:10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北屯段10441建號,面積:96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