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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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B男、B男之父、B男之母、C男、C男之父、C男之母、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 梅瑞珊 、 華紹昌 、 沈宥伶 、 楊光輝 、 藍朗月 、 吳岳衡 、 張建國 、 陳文彬 、 劉淑嫻 、 楊雅君 、 呂德鈞 、 郭光泰 、 孫寶仲 、 洪敏皓 、 林淳蔭 、 王榮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玖仟伍佰 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依上訴人111年9月14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整理如下):
聲明項次被上訴人上訴聲明金額給付對象二B男、B男之父、B男之母再連帶賠償60萬元A男三B男、B男之父、B男之母連帶賠償10萬元A男之母四B男之母賠償10萬元A男之母五C男、C男之父、C男之母再連帶賠償9萬元A男六C男、C男之父、C男之母連帶賠償10萬元A男之母七華興中學、梅瑞珊、華紹昌、沈宥伶、呂德鈞、楊光輝、郭光泰、孫寶仲、陳文彬、劉淑嫻連帶賠償80萬元A男八華興中學、梅瑞珊、華紹昌、沈宥伶、呂德鈞、楊光輝、郭光泰、孫寶仲、陳文彬、劉淑嫻連帶賠償20萬元A男之母九華興中學、張建國連帶賠償10萬元A男十華興中學、 藍郎月 連帶賠償10萬元A男十一華興中學、洪敏皓連帶賠償15萬元A男十二華興中學、洪敏皓連帶賠償5萬元A男之母十三華興中學、吳岳衡連帶賠償10萬元A男十四華興中學、林淳蔭連帶賠償3萬元A男十五華興中學、王榮祿連帶賠償1萬元A男十六華興中學、楊雅君連帶賠償3萬元A男合計請求金額:2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