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13號聲請人 李雅芳 (即 壽光慈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壽容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