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吳佳玲 債務人 陳瀅禮
一、㈠債務人吳佳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吳佳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佳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瀅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