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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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張國呈 相對人 黃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陳坤山 於民國95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3月21日起至145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第三人 陳王秀綢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3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債務人於97年5月23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押租金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0年6月1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文松,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欠款自110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19,2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文松、債務人陳坤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3970088.74全部重測前:公館段292-8地號002屏東縣屏東市龍華1398004.73全部重測前:公館段291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範圍合計及用途001290龍華路20號龍華段1397、1398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58.46、二層59.66,總面積118.12全部重測前:公館段500建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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