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胡信川 被告 胡家愷
胡家豪 胡菁芳 兼上三人 唐錦華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1,650元【計算式:89㎡×28,500元/㎡+(82㎡+47㎡)×50,550元/㎡+(67㎡+9㎡)×53,000元/㎡+83,700元+272,500元=13,44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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